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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會章程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章程

                            (2012年6月6日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2018年8月17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英文名稱為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為AMAC。

                            第二條本團體是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的,由基金行業相關機構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從事非營利性活動。

                            第三條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在會員管理活動中發揮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主要宗旨是: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交流和創新,提升行業執業素質,提高行業競爭力;發揮行業與政府間橋梁與紐帶作用,維護行業合法權益,促進公眾對行業的理解,提升行業聲譽;履行行業自律管理,促進會員合規經營,維持行業的正當經營秩序;促進會員忠實履行受托義務和社會責任,推動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設在中國北京市。



                            第二章  職責范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職責范圍包括:

                            (一)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三)制定和實施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對違反自律規則和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四)制定行業執業標準和業務規范,組織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考試、資質管理和業務培訓;

                            (五)為會員提供服務,組織投資者教育,收集、整理、發布行業數據信息,開展行業研究、行業宣傳、會員交流、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行業創新發展;

                            (六)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基金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七)依法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產品備案;

                            (八)根據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授權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團體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本團體會員分為普通會員、聯席會員、觀察會員、特別會員。

                            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協會規定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本團體,成為普通會員。

                            基金服務機構加入本團體,成為聯席會員。

                            不符合普通會員條件的其它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本團體,成為觀察會員。

                            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指數公司、經副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各類基金行業協會、境內外其它特定機構投資者等,加入本團體,成為特別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團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從事基金相關業務;

                            (三)本團體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團體,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機構的名稱、法定住所等,并承諾擁護本章程;

                            (二)按本團體要求填寫的《會員登記表》;

                            (三)經營業務許可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或其他法定資格文件;

                            (四)本團體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本團體常設辦事機構對申請機構所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核,經會長辦公會審議同意后,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其中觀察會員、特別會員不享有理事和監事的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和獲得本團體提供的服務;

                            (三)對本團體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并進行監督;

                            (四)通過本團體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五)要求本團體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六)對本團體給予的紀律處分提出聽證、陳述和申辯;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范,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承擔本團體委派的任務,并提供本團體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服從本團體的自律管理;

                            (六)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會員設會員代表人一名,代表其在本團體履行職責。會員代表人應當是會員的主要負責人。

                            第十五條會員如無正當理由在兩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的任何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加入本團體的會員有前述情形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或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會員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會員更換會員代表人,須向本團體書面報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章程。

                            第十九條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召開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會員代表人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人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人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決定本團體的合并、分立、終止事項;

                            (五)決定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大會代表)采取選舉、推薦和特邀的辦法產生,其名額分配應綜合考慮會員類別、機構類別、規模、地域、行業代表性等因素,在廣泛聽取行業意見的基礎上,由理事會制定大會代表的具體產生辦法并組織實施。

                            大會代表的任期至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終止。

                            第二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應事先以書面形式報中國證監會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由五分之一以上大會代表聯名提議時,可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如會長不能主持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團體一名負責人召集會議。

                            第二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大會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大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決定本團體的合并、分立、終止,須經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相同,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換屆事宜。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審議通過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范;

                            (四)選舉和罷免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六)提議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七)決定辦事機構和專業委員會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八)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劃和財務報告;

                            (九)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審議會長辦公會提請審議的各項議案;

                            (十一)決定其他應由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理事可連選連任。

                            會員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非會員理事不超過理事總數的百分之二十。會員理事調整會員代表人須經會長辦公會確認。

                            第二十八條會員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本團體工作;

                            (四)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或會長辦公會提議時,可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如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團體一名副會長主持會議。

                            第三十一條理事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缺席理事會會議,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設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監事會是本團體工作的監督機構。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團體章程、會員代表大會各項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監督理事會的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

                            (四)審查本團體財務報告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審查結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監督意見;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職條件參照本章程規定的會員理事的任職條件。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監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由相應專業領域的行業專家組成。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設專職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若干名,兼職副會長若干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為專職。

                            會長、專職副會長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兼職副會長由會長從會員理事中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擔任,監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由中國證監會推薦,會長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秘書長由中國證監會推薦,會長提名,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基金行業有良好的影響和較高的聲望;

                            (三)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熱愛本團體工作;

                            (五)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九條會長、監事長、副會長、副監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大會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證監會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四十條本團體設會長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會議研究討論行業發展重大問題,審議專業委員會工作情況。

                            監事長、副監事長列席會長會議。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二)決定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三)決定本團體日常工作重大事項;

                            (四)組織實施本團體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五)提出理事會會議議題的建議;

                            (六)制定本團體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八)決定會員的入會、退會;

                            (九)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會議、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兼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五)聘請業內外專家擔任本團體的顧問;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領導下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指導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的經費來源是: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社會捐贈;

                            (三)在核準的職責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職責范圍和事業發展,財產及孳息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應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四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報民政部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六條本團體的終止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審查同意。

                            第五十七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八條本團體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九條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非營利性事業,或轉贈給與本團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本章程由2015年6月26日第一屆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經民政部核準后生效。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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