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費收繳辦法
(2012年6月6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2015年6月26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臨時會議第一次修訂;2016年12月3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修訂;2021年8月30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保障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履行自律和服務職責,規范協會會費收繳行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繳費原則】協會會員應當按規定及時、足額交納會費。交納會費是會員應盡的義務,是行使會員權利的前提。
第三條【會費收支管理】會費收支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預算和決算由理事會批準,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四條【會費】協會會員每年交納會費。會費分為2萬元、10萬元、20萬元、60萬元四檔。
入會當年按照最低檔交納。
第五條【普通會員、聯席會員會費標準】普通會員、聯席會員會費按照以下標準交納:
(一)上一年度基金相關業務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會費金額為2萬元;
(二)上一年度基金相關業務收入5000萬元(含)以上1億元以下的,會費金額為10萬元;
(三)上一年度基金相關業務收入1億元(含)以上2億元以下的,會費金額為20萬元;
(四)上一年度基金相關業務收入2億元(含)以上的,會費金額為60萬元。
第六條【觀察會員、特別會員會費標準】觀察會員會費金額為2萬元。
特別會員自愿交納會費。
第七條【會費減免】協會根據國家相關減免政策,結合自身收支情況及會員機構經營狀況,可以減免部分會員當年部分或全部會費。具體減免方案由會長辦公會制定,報理事會批準后執行。
因對行業發展、履行社會責任和協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或者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繳費困難的個別會員機構的減免申請,由會長辦公會決定,向理事會報告。
第八條【會員服務】協會為會員提供以下服務:
(一)維護投資者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證券投資法律、行政法規、自律規則培訓;
(三)自律規則、行業標準的制訂;
(四)對會員進行自律檢查,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執業行為;
(五)提供會員服務,組織行業交流,開展行業宣傳和投資者教育活動;
(六)投訴處理,調解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業務糾紛;
(七)法律法規、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服務事項。
第九條【會費收繳管理措施】協會可以對未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的會員,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三個月(含)以上的,協會再次發送繳費通知,并對會員代表予以警示;
(二)逾期六個月(含)以上的,協會對其進行約談并將有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三)逾期一年(含)以上的,協會暫停其會員資格;
(四)逾期兩年(含)以上的,協會終止其會員資格。
第十條【生效時間】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解釋權】本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事會負責解釋。